水土保持(水保)验收实施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制以来,各方的职责与法律责任更加明晰,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对验收作出的结论负责,并且是终身负责制。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主体责任
验收体制改革后,生产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项目法人的工作要求:
①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② 在生产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形成验收鉴定书;
③ 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及相关材料;
④ 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和监管。
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时没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就通过了验收,项目法人均要承担责任,将受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① 应与所涉及事项的第一方、第二方、第四方等没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机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原则上不能做同一项目的第三方机构。
② 应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和人员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业绩,该机构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查勘、量测、分析计算等设施设备。
③ 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作出准确、真实的结论。
第三方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坚持验收标准和条件、作出错误结论的,均应承担责任。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改变验收方式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没有依法进行核查,或核查中未发现实际存在的重大水土流失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作出处罚,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和追责。
由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核查,因此具有该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也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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