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江西省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咨交评公司摘录分享如下:
各设区市、县规划局、公安局:
为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充分发挥城乡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交通发展的导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执行,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需在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1、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
2、在城市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
3、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主干道路、桥梁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需在项目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1、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和3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在城市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和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在城市中心区城市重要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
4、临时用途而交通生成量高峰时段超过300pcu/h的土地占用;
5、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主干道路、桥梁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6、上述公共建筑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7、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
(一)选址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应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项目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二)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报告提出的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提出对项目停建、缓建或改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