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道安委")负责组织,省道安委办公室负责实施,省道安委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职能配合。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结果。
第六条 省道安委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省道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经省道安委审定后实施。考核指标突出事故预防、重点运输行业监管、交通安全执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内容,逐项明确数据采集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评、部门评定、实地检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评分。
第九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在健全道路交通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治理、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道安委办公室认定,报省道安委审议通过后,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分值不超过总分的5%。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评定:
1、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发生3起以上(含3起)死亡5-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4、瞒报较大以上(含)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三条 市州所属车辆在辖区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车辆或驾驶人源头监管存在问题的,对负有源头监管责任的市州与事故发生地市州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考核统计。
第十四条 省道安委办公室根据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提供的数据,汇总年终考核初步结果,经省道安委审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道安委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文明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照《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结果运用办法(试行)》(湘组发〔2015〕5号)等文件规定,作为对市州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予以通报表扬,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项目、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道安委书面报告,并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对市州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的绩效评估,按照分值权重,进行折算计分。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在绩效评估中不重复计分。
第十八条 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视情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县市区创建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