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评审批权限规定_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1-18

湖南航评审批权限规定,湖南省通航评价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事项办理,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航道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权限,压实工作责任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规划技术等级Ⅳ级及以上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涉及航道的建设项目及纳入《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23-2027)》的采砂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二)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航道管理权限,负责除上述(一)点之外的其他与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另外,长沙市境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限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长沙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2〕15号)相关要求执行。


二、规范办理程序,优化审批服务


(一)厅本级审核事项已公布办事指南,按照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统一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省政务服务大厅交通建设窗口受理办结,确保“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明确工作流程及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受理申请,认真开展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并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提升审批效率。


三、强化工作保障,依法依规审查


(一)各单位开展本辖区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过程中,应在“湖南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审,相关咨询审查费用按照“谁委托审核,谁付费”原则,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按相关行政许可案卷要求做好资料归档整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中所提的相关要求监管到位。


(三)省厅将对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或未依法依规办理审核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严肃处理。

相关内容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