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路施工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法律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 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 年 2 号令,2016 年 12 月10 日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 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 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涉路工程,申请单位应提交由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技 术评价报告。其他类型的涉路工程不再要求申请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安全 技术评价,应由申请单位参照本指南的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涉路工程情况。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
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多孔跨径 30 米以下(含 30 米)或者单孔跨径 20 米以下(不含 20 米)桥梁作业的;
2.管线与公路交叉角度 45 ° 以下(含 45 ° ) 的;
3.非开挖口径 800 毫米以上(含 800 毫米)的或者侵入车行道范围长度超过100 米埋设管线的;
4.架设、埋设设计压力大于 0.4 兆帕的输油、输气管道的或者外径(包括套管)在 1 米以上(含 1 米)给水及排水管道的。
(二)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
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
(三)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大型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
(四)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在增设或改造道口后,平面交叉角度 45 ° 以下(含 45 ° ) 的或者同一位置平面交叉岔数多于 4 条的;
2.距一级公路交叉口(干线公路 1000 米或者集散公路 500 米)或者二级公路交叉口(干线公路 500 米或者集散公路 300 米)增设或改造平交道口的;
3.大型设施或者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增设多个道口,增设后对区域通行影响较大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 10 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的;
2.高速公路出口减速车道起点前 3 公里沿行车方向至入口加速车道终点 1公里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
1.在中型及以上公路桥梁隧道埋设管线电缆的;
2.非开挖大口径(直径大于等于 800 毫米)埋设管线的;架设、埋设设计压 力大于 0.4 兆帕的输油、输气管道的;架设、埋设外径(包括套管)在 1 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的。
安全技术评价对象为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或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进行的, 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对现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有影响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
(二)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
(三)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四)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
安全技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跨(穿)越位置、 管线埋深、挖穿宽度、交叉角度、净空、水平净距、交通标志、排水、防护设施、 防护栏、限高架、检修空间、立面标记、公路建筑限界影响、周围环境影响、远期规划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意外险情处置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跨越(下穿)设施日常养护管理、 路产损坏和修复、施工工艺、施工安全规定、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置临时绕行便道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噪音、安全视距、安全防护措施等。
3.应评价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运营的影响等。
(二)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安全视距、设施尺 寸、设施设置位置(横向位置、纵向位置、与交通设施间位置关系)、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意外险情处置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区交通组织、路产损坏和修复、临时施工防护措施、安全视距、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3.应评价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运营的影响等。
(三)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挖掘位置、挖掘宽 度、挖掘深度、噪音、排水、防护设施、标志设置、立面标记、公路建筑限界影响、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意外险情处置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工艺及方法、施工区交通组织、路产损坏和修复、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3.应评价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运营的影响等。
(四)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相邻交叉口间距、 交叉角度、纵坡、排水、标志标线渠化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平面交叉渠化设计、出入口接入条件、与公路横向间距、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意外险情处置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施工要求、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安全视距、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3.应评价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运营的影响等。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设置位置(横向位 置、纵向位置、与交通设施间位置关系)、标志版面、标志材料、设施抗风抗震、
安全防护措施、悬挂设施反光炫目、公路建筑限界影响、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意外险情处置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设施安装方式、设施后期养护、 路产损坏和修复、施工要求、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3.应评价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运营的影响等。
(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
1.应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开展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管线电缆类型、设置位置、管线电缆附件装置、安全防护措施、公路建筑限界、周围环境影响等。
2.应对涉路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意外险情处置方案开展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包括:施工期限、施工要求、路产损坏和修复、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安全视距、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3.应评价涉路工程对既有公路运营的影响等。
1.安全技术评价的结论应包括:评价结论、保障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2.评价结论应确定涉路工程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影响程度, 列出分析结果,给出涉路工程是否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 明确涉路工程是否可行,即可行性结论和不可行结论。其中,对涉路工程设计和 施工方案论证、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满足安全目标要求的,明确给出可行性结 论;对于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保障措施不满足工程期间安全要求的,应给出不可行结论。
3.保障措施是保证涉路工程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
4.建议性措施是对涉路工程内部或评价范围内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有利而推荐采用的措施与方法。
承担安全技术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价业务:
1.已经承担该涉路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2.与该涉路工程或者既有公路有产权利益关系、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3.与直接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