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这已然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灾害地区的建筑群。面对这种情况,湖南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在它的辅助下能够更合理的划分地质灾害发生区域,提高地质灾害风险预警能力。下文将针对湖南地质灾害评估的常见方法进行深入讨论。
一、风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过程中,应坚持四项原则,具体如下。
1、分级评估与备案原则
在开展风险性评估工作时,应当分级进行,结合环境地质的复杂性程度以及项目的重要性程度对地质灾害进行层级划分。
2、分区域评估原则
评估人员通过对区域环境地质条件、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及危险状况的分析,再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特点,按照危险性程度的大小,将评估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
3、就高不就低评估原则
在同一区域有可能存在多种地质灾害,应当根据危险性大小,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分为多个危险性级别。
4、评估建设场地压覆矿产资源原则
如果湖南地质灾害评估区域地面以下存在矿产资源,这些资源如若遭到开采,势必会导致地质灾害发生。而如果不对评估区域内矿产资源进行开采,那么建筑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风险也会比较小。我们需要综合分析和研究地质灾害的受损环境,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地质灾害的严重性程度。
二、损失性评估
在损失性评估过程中,优先需要明确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范围,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只有确定了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范围,那么才能对地质灾害发生所引起的损失由比较准确地把握,并分析和研究地质灾害的受损环境,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地质灾害的严重性程度。
三、生态环境性评估
生态评估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因为突然性变化发生灾难性事件,如滑坡、山体崩塌等。
2、 由于长期地不断累积所引起的灾难性事件,比如说泥沙积累导致的河流改道。3、因长期地累积所导致的渐变性事件,如河道淤积、土壤盐碱化等。其中,前两类地质灾害主要威胁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第三类地质灾害往往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湖南地质灾害评估的常见方法。地质灾害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若想要尽可能地降低地质灾害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群体的危害,就必须按照上述方法去完成对地质灾害的评估,切实提高地质灾害评估水平和防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