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评估单位评估内容有哪些?
2022-11-30

交通评估单位,是指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的损害而遭受的人身损害,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费受理费等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单位。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调查对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况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规定说明,保险公司有责任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害予以理赔。交通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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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评估主体

    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请时,一般需要委托交通事故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交通事故评估机构由技术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组成,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公安部门或保险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成。 (一)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岩土工程师等。 (二)司法鉴定机构: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机构、法医毒物测试鉴定机构等。 (三)委托司法鉴定的单位:应由公安或保险部门或法院指定。 (四)委托第三方独立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熟悉本行业业务知识,熟悉市场情况,具有独立承担评估项目的能力。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担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

    • 2、评估项目

      (1)被评定人的人身伤害; (2)被评定人的财产损失:被评定人人身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 (3)被评定人因伤致残或死亡后,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丧葬费; (4)被评定人的护理依赖程度(需评估); (5)财产损失的评估: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对已受损财产或已发生的受损现象进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按其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评估时,应当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侵害所产生的费用予以确认。

      • 3、评估范围及费用

        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可在定损金额范围内直接对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评估。 (1)保险公司在接到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本次事故所涉及到的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并提供有关委托事项、费用、时限等方面的材料,由委托人确认接受。 (2)交通事故评估人员应向保险公司出示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书,在接受客户询问时应如实说明本次事故相关情况,并向对方说明评估目的、范围、项目、方法等情况。 (3)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本次事故已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司法鉴定书,同时告知其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费受理费等费用明细清单。 (4)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金额后,向客户出具赔偿通知书并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说明。 (5)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在赔偿总额范围内依法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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