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路外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保证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和秩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畴
(一)A类。占用运营高速公路用地或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或铺设管道、渡槽和各种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公(道)路、声屏障等设备设施。
(二)B类。穿越、跨越运营高速公路路基的各种结构物、油气管线及各种电力、通讯线路等。
(三)C类。除利用既有设施穿(跨)越运营高速公路的地方公路外,在原穿(跨)越运营高速公路桥梁上下、涵洞内利用既有设施穿(跨)越运营高速公路的工程;涉运营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工程。
(四)D类。在运营高速公路上增设、改建互通及服务设施。
(五)E类。改建运营高速公路。
二、基本原则
(一)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预留发展的要求,工程建设应尽量减少对高速公路运营的干扰,不得降低既有高速公路技术标准,上跨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以确保运营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利用既有设备穿(跨)越的工程,必须满足现行规范及有关规定。
(二)凡修建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应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部分(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作为单位项目进行设计,其费用应列入该工程设计总概算内,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因工程施工影响高速公路运能运力的,由运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三、职责分工
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别分阶段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修订管理办法,督促指导管理工作。
(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穿(跨)越、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占用高速公路土地、其他补偿审批;监督建设单位对油、气管道等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指导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查所属单位、部门签订的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指导所属单位、部门日常管理,实行安全监督;代表交通运输系统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协调验收等工作。
四、前期工作
(一)前期工作审批程序为:
1.A、B、C类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书面申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复同意;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复同意;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复同意(油、气管道工程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D、E类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书面申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现场踏勘,将审查意见报厅综规处审核,厅批复同意;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组织审查,将审查意见报厅计划处审核,厅批复同意;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组织审查, 将审查意见报厅基建处审核,厅批复同意。
3.对于工程规模较小、方案简单、影响范围较小的工程,相关程序可适当合并或简化。
(二)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应严格按高速公路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设计,设计单位除具备相应行业设计资质外还应具备相应公路行业设计资质: A、B、C类工程设计应具备公路勘察、设计乙级资质; D、E类工程设计应具备公路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并有相应业绩。
(三)设计单位应慎重确定穿、跨越位置,必须了解相关规划,做好预留,慎重采用改建方案。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上阶段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进行下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组织施工。
(四)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变更应经原审查单位审批同意。
五、工程施工
(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交通组织方案等);
2.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工程施工审批程序为: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获批,质量监督获批;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出工程施工书面申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工程、路政、安全、交警等部门审查(包括办理占用土地手续、各类补偿、消防审查许可、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政府监督申请批复情况、施工安全协议等),批复同意并指导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指导所属单位、部门纳入施工监控计划;工程开工;交(竣)工验收;交接或交付使用。
(三)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除具备相应行业施工资质外,还应具有相应高速公路施工业绩,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高速公路施工业绩进行审核把关,严禁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相应工程。
(四)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单位,除具备相应行业监理资质外,还应具有相应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绩,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高速公路施工监理业绩进行审核把关,严禁监理业绩不良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工程。
(五)穿(跨)越、改建运营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A、B、C类工程应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监督;D、E类工程应向省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监督。
(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七)工程完工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进行交竣工验收:
A、B、C类工程由市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参加交竣工验收;D、E类工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参加交竣工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档案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视工程难度、大小向市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纳建安费0.5%-5%的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视该费用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
六、养护维修
工程验收合格后,D、E类工程应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养护维修,其余类别工程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需无偿移交或委托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代养护维修的,由代养护维修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合同),因养护维修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养护维修单位承担责任。因上跨、下穿工程设备报废或达到使用年限以及工程或设备状态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时,产权单位应及时整治。未及时整治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拆除。
七、其他
(一)各市州、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穿(跨)越、改建已建成公路工程修建管理办法。
(二)凡未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联系,即开展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而造成的方案变化、延误施工、工程投资损失等问题,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三)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