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与交通出行矛盾,专题发布了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以做到山东省16个地级市开展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山东省辖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以下由专业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单位华咨公司将山东交评实施办法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科学评价土地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范围及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原则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交通引导和适应土地发展、集约使用土地、公共交通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类型划分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城市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
各市明确牵头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评审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评审
本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评审
本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表1 的规定。
注:①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否则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③在同一栏中,人口规模越大、交通问题越复杂的城市和镇,其阈值选取宜越低。
(2)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的启动阈值应为: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100 个。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①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②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③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其使用功能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4)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物流仓储园区建设项目及本阶段牵头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本阶段牵头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内容
对项目影响范围内路段及交叉口交通影响程度、交通组织管理、停车设施、出入口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慢行交通设施等进行评价。
第十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程序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建设单位持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向本阶段牵头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书》修编后提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函》,并将总图归档管理,审核不通过建设单位需再次修编后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区域评估评审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区域交通影响评价需对区域内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以及研究区域内的交通设施布局、配置规模进行相关技术评估,同时对研究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核算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实现交通对用地的反馈调节与引导。
区域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单体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简化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应具有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资质,非企业机构应具有交通工程相关学科或交通工程相关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各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经费应从部门现有经费中统筹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技术准则由该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由山东省公安厅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