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实施!山东淄博市发布《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2021-02-26

      专业第三方交通影响评价(交评)报告编制单位华咨交评工程师获悉,近日,山东淄博发布《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并明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打造山东省专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华咨交评工程师团队近日赴淄博市考察调研,并就服务淄博交评进行充分考察调研。华咨交评有超10年的交通影响评价(交评)技术服务经验,交付了包括城市综合体、学校、体育馆等在内的大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是保利、娃哈哈、碧桂园等知名地产公司交通影响评价战略合作伙伴,本次开展淄博调研,也是蓄积了能量,将为打造淄博市交通影响评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单位,畅行淄博积极贡献华咨交评的力量。《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附后

交通影响评价-山东淄博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以减小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运行的不利影响,保证路网服务水平维持在合理区间,保障建设项目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缓解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造成的压力为目标,以建设工程出入口及间距、总平面布置、内外交通组织、静态交通组织等为影响因子,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提出相应改善措施而开展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交通影响评价基础信息共享。

财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他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需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开展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地块调整,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较大的,应加强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编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局部交通或区域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的结论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需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等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三)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综合性商业项目;

(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选址阶段已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评价年限内报建的,报建阶段无需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二)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计容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他区县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

(三)需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200个的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园林与广场等场馆和园林类建设项目,以及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200个的社区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医疗类建设项目;

(四)单独报建的高等院校、中专、成教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类建设项目;

(五)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生成量较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六)需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对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应注明该项目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乡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调查数据等作为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并应当进行类比案例的交通调查分析。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机构必须具备城乡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必要时针对重大项目可组织专家评审。

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机构不得从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评审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

(一)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后,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

(三)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委托和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针对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等进行评审,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的依据。

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

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评审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评审意见存在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评审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应另行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重新组织评审。复审结果作为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实施情况,未按相关要求实施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范围外需要统一组织实施的交通改善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作为地区交通改善措施、交通规划编制实施的依据。

第四章  从业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交通影响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机构及专家在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政保障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审、复审和邀请专家等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建设项目,报审建筑单体方案时不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由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山东淄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华咨交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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