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交通角度评价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交通影响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周边交通系统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 承担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任务的机构需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交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为全市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及技术指引。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
第七条 以下情形须开展交通分析:
(一)新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通过综合评估规划范围交通系统的承载力和服务水平,对交通设施与片区开发规模、强度分布、空间结构等进行综合平衡。
经交通流测试,满足规划范围内双向4车道及以上道路的饱和度≤0.85时,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结果符合要求。
第九条 交通分析报告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交通分析报告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成果,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组织编制、同步报审。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未开展交通分析且新增建筑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序号 | 类别 | 旧城区 新增建筑面积 | 旧城区以外区域 新增建筑面积 |
1 | 住宅、公寓类 | ≥5万㎡ | ≥10万㎡ |
2 | 商业、服务、办公类 | ≥2万㎡ | ≥3万㎡ |
3 | 混合类 | 项目各业态类别新增建筑面积与本表1、2中对应类别新增建筑面积启动阈值比之和≥1的项目 |
4 | 学校、医疗类 | 36班及以上学校、500床及以上医院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已开展交通分析且新增建筑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序号 | 类别 | 旧城区 新增建筑面积 | 中心城区及翠亨新区(旧城区以外区域)新增建筑面积 | 其它地区新增建筑面积 |
1 | 住宅、公寓类 | ≥8万㎡ | ≥15万㎡ | ≥25万㎡ |
2 | 商业、服务、办公类 | ≥3万㎡ | ≥5万㎡ | ≥10万㎡ |
3 | 混合类 | 项目各业态类别新增建筑面积与本表1、2中对应类别新增建筑面积启动阈值比之和≥1的项目 |
4 | 学校、医疗类 | 36班及以上学校、500床及以上医院 |
注:①旧城区范围包括中山二路、华柏路、孙文东路、莲塘路、莲员路、石岐河围合区域;中心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五个街道办事处、火炬开发区(不含马鞍岛部分)及港口镇。
②表中新增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③混合类为包含两种及以上业态的建设项目,假设旧城区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未开展交通分析,某混合类项目含居住A万平方米、商业B万平方米,若A/5+B/2≥1,则此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和《中山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步编制、相互反馈调整。建设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报建阶段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正、完善,并将修改成果落实到建设项目设计成果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作为附件成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省出台新的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6月1日。《中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