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咨公司从省地震局获悉承担湖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承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 3 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承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开展湖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要求应当遵循中国地震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以及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断层探测等相关技术标准。湖南省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或工程地震学等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区域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使用。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家级园区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省地震局负责省级及以下园区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审查的技术材料包括勘察实验测试报告、技术报告、相应图件、数据库及其测试报告等。
区域地震安全评价专家应从专家库抽取,湖南省地震局建立技术审查专家库,根据项目情况,以函审或会审的形式,组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每次审查的专家不少于 9 人,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和工程地震学每个专业不少于 2 人。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本单位完成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省地震局在评价单位提供完整的审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并向评价单位反馈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审查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出具是否符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应当对本专业领域工作内容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重要问题提出完善或者补充工作意见。
湖南省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完善,未通过评审的,评价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和标准修改、补充工作后重新申请技术审查。评价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委托部门(或者机构)移交符合规范的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负责对技术服务系统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向省地震局提交全部数据和成果资料备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并将根据区域评估确定的相应地块建设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时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区,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地震构造有重大新发现或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导致地震背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以上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讯从湖南省地震局获悉,是指导湖南省园区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