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环保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简称“新条例”)的颁布,要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新形势下如何规范地开展项目竣工自主验收、把控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质量,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本文是在梳理现行有效的环保法律法规和验收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新条例的要求和省内外调研成果,对公路建设项目如何开展环保自主验收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能够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验收工作,提高其环境保护工作质量,避免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公路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公路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1)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和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和项目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评文件提出需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8)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替代措施降低项目占地或其他资源消耗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公路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1)与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还包括各项生态保护设施。(2)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期限及验收程序:验收期限。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期是指自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环保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3.2验收程序。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程序为:项目试运行后,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环保技术机构启动验收调查工作,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邀请本建设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文件编制机构、验收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公路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对验收调查报告、环保措施建设、环保变更等公路建设项目环保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最终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在规定期限规范公开验收相关信息,继而在指定网站上进行验收信息填报,最后将验收相关的资料进行归档。自主验收审查要点:资料审查要点。验收组应当对建设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内容的有效性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审查。4.2现场审查要点。验收组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中对应的交通建设项目类别开展现场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工程建设、环保措施落实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一致程度,重点关注工程新增服务设施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等,线位调整原因导致的工程与敏感目标的相对位置变化情况,核查工程与其建设时序、相对位置、穿越方式、工程防护和水环境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含新增)的,核查相应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的完善或增补情况。4.3报告审查要点。验收调查报告审查重点包括:验收条件是否符合本文1中罗列条款及相关规定要求;验收调查报告的内容章节编制是否规范且有针对性;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依据、调查范围是否准确有效;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等情况调查是否深入可靠;监测数据是否正确有效;相关附图附件是否完整规范;公众调查和风险防控是否规范有效;验收结论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存在不予验收的情况。验收意见编制要点: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后续要求、验收人员信息等内容。验收报告组成:验收报告由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组成。在项目验收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后,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通过验收的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正式定稿,方可办理环保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手续。湖南省公路环保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单位。